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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差旅费车票抵扣 ,四点注意事项!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4月1日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老师也最近比较忙,相信大家最近都和我一样,不断的学习新政策,但是文章下面这四点还有注意事项你在忙也要看下!


  

车票抵扣增值税

4大提醒要牢记

提示1

注意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业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为员工支付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出,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不过,专业人士提醒,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的过程中,有一些细节要关注。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李海鸥提示,按照现行规定,可以抵扣的旅客运输费用范围,应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纳税人如果为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则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不仅如此,李海鸥说,按照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是服务于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或是给员工提供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形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注意,只有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因为,从事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鉴于此,不存在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提示2

注意抵扣凭证的合规性


最新增值税政策已区分不同的运输方式,设置了不同的扣税凭证和可抵扣进项的计算方法。因此,加强抵扣凭证的管理,合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来说十分重要。

  

实务中,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途径多种多样,可获取的客票也种类繁多。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李国峰说,和其他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一样,旅客运输最基本的扣税凭证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直接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不过,实务中,获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形越来越多。据了解,部分航空公司已经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而许多公司也允许员工凭网约车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进行差旅费报销。

  

对于这些企业,中汇税务集团主管合伙人赵国庆提示,所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建议抬头署清公司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同时,为了加强凭证管理,建议企业在网约车电子发票后附列行程单以证明该支出是用于生产经营而非集体福利。不仅如此,网约车电子发票的税率可能不同,企业要分类计算抵扣。

  

应引起企业注意的是,可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仅限于电子发票,对纸质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现行规定,仍无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李海鸥提示说,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手写旅客身份信息的无效。也就是说,对于出租车车票、长途车手撕票、船票和汽车票等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要予以注意。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则提醒企业,如果是通过旅行社或网上平台订购的旅客运输客票,在取得电子发票时,要关注发票税收编码。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运输服务”,且税率栏是9%或3%,可以照发票上注明的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或税率栏是6%,则不属于旅客运输,不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情形下,建议企业与供应商协商沟通,按照“运输服务”税目开具发票。

  

提示3

注意纳税申报具体规定

 

伴随着政策的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相应做了调整。为了合规办理纳税申报,专业人士建议企业关注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有一个细节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关注。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旅客运输服务,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其他扣除凭证,都要在《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进行统计。而这一栏次的数据,并不会汇总至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中。


提示4

注意税务风险的管控


采访中,不少专业人士都认为,企业如果能从内部流程开始,加强合规性管控,将对规避税务风险大有裨益。


孔令文说,进行增值税相关政策及企业具体报销制度的全员培训,能为企业实施全流程管控打好基础。适度调整报销制度,不仅有利于减轻财务人员工作负担,更有利于企业准确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享受减税降费红利。对于已经实现了线上财务共享或者无纸化报销的企业,要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进行系统改造。企业可有针对性地做好系统自动计算逻辑调整,对于差旅费报销,自动完成“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或数据取得。对于使用传统核算模式的企业,应及时调整差旅费报销纸质表,对于交通运输类的费用支出凭证,增加单独的填报栏次。

  

赵国庆表示,按照规定,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企业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据此,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在进行报销系统中,增加一项自动比对功能:客运发票所载旅客身份是否为本公司员工。

  

合同管理也能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赵国庆说,实践中,企业签订的审计合同等合同中,常存在由公司报销供应商差旅费的条款。按照目前的税收征管要求,由于供应商一方的工作人员并非本公司员工,若抵扣进项税额,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因此,建议修改相关合同,将差旅费包含在业务费用中,由供应商报销相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这些提醒你都看你明白了吗?不明白的可以在文章下方给我们留言,专业老师给你解答


三个案例教你如何抵扣增值税



案例1:出差机票简单算

票价+附加,按9%算抵扣!

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计入哦


案例2:铁路客票计算抵扣更容易

只需按照票价来

票价÷(1+9%)×9%


案例3:公路客票按3%算

票价÷(1+3%)×3%


老师知道文字知识太枯燥,这动画讲解是不是更清晰一些呢?上面我们看完了抵扣注意事项,下面我们来看下海南税务官方发布的抵扣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注意事项

海南税务官方:


(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补充: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看到这的粉丝朋友或许都对如何抵扣增值税有了深刻的认识;那问题就来了抵扣完增值税那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就在昨天税总发布了深化增值税改革10大问题,里面就回复了上面这个问题,我们快来一起看下吧~


4月取得机票抵扣如何填写申报表?

一、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请问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32.84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三、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A企业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A企业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


五、2019年3月我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六、总局即问即答中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的比重。如果某企业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出所属期2018年10月的销售额100万,该100万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10月份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答: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作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重。该例中,企业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的100万应作为申报查补(评估)税款当月的销售额参与四项服务销售额的计算。

  

七、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2019年4月9日起进境物品进口税率做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自2019年4月9日起,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税目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十、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1月1日来到我国。当日,该旅客在宁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枸杞,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0%,价税合计550元。3月15日,该旅客从宁夏前往北京,当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羊绒衫,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6%,价税合计1160元。2019年4月11日,该旅客从上海离境。请问(1)该旅客从上海离境时,是否可以申请离境退税?(2)如果可以申请离境退税,退税物品的退税额是多少?

  

答:(1)该旅客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其他地区离境,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境外旅客申请办理离境退税,需满足“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的条件。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旅客从上海(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离境时,其自宁夏购买的枸杞,因离境日距离购买日已超过90天,不能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其自北京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2)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7.6元。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退税额=羊绒衫的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60*11%=1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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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来税往、中国税务报、12366纳税服务平台、小陈税务、国家税务总局、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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